Thursday, January 18,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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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Comments:
若要人不讲,除非己莫为。
大马,继续烂吧!
无法接受批评的政府,早已经失去了民主的意义。
不可思議,怎麼會醬?遇到逼迫了喔?唉。。。
所以每次我寫東西都點到即止,很怕被C4炸彈炸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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鸽子可以做成Halal Food,所以他们不会介意守在你居所外待鸽子出来一枪打下,当场举办烧烤宴.
号召博客们起义反对政府干涉网络言论自由吧.
迟些。
政府就会有"打鸟部门"的了。:P
sad isnt it? what to do?
自由?
Freedom?
Kebebasan?
这“词”了可以从字典中消失了, 是吗?
erm...
鸽子会有禽流感,他们一样会sue你的。
我在这个关头竟然提议‘爱马来西亚的50个理由’,唔知箩景定增兴?歹势。
用月饼吧!
CAO他的,打压人民言论自由,算什么汉子呢?好啊,反正我早就打算不回去了,有本事就给俺寄几封律师信啊。寄几张,老子就省几张厕纸。
聽説中國也是這樣的耶!!
而且他們甚至都和外界斷絕的,
很多外國的網站都無法瀏覽的。
(這是我一位中國網友告訴我的)
真沒想到我們這就要漸漸步他們後塵。
悲哀....
钪凯,
相信如gondolier说的,就算用飞鸽传书,他们还是会想到方法来打压你的。
从大众媒体管制到网络,在大马完全没看到“言论自由”的影子..
证明到大家还是爱马来西亚的。
我们的力量太小,希望“有关单位”看到后可以用行动来助我们一臂之力。
我们的国家生病了,而且还是很严重那只。
真让人心灰意冷。
算了....預料中的事
.liang:
“鸽子可以做成Halal Food,所以他们不会介意守在你居所外待鸽子出来一枪打下,当场举办烧烤宴.”
那么用猪传信行不行?
我爱马来西亚,但不爱政府,更不爱狗官。
当初还以为……原来是polised了的烂苹果一颗。
“保碗派”干的好事…到底保碗派爱不好国?
又来说ESA....唉。
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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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正式和你说声好。
最近开始重新在blog混,想起logo相机想起你这号人物。
话说眼熟...(因为思艺新节目里头就是出现了你...),原来还真是你,呵呵。
重点。
可笑,我就在我公司餐厅的网站支持言论自由。可是大环境却不是那么容易,尤其我们身在这个地方,更难。
言论自由的精神,我挺你!!
可见反腐败政府的时代已经来临。
eh...er...erm...
gagara ku..nana tumpak gaga ragu..raja tutup,,besar tulang maju..ramai bagiar, tuhan ku pi mana?????.....my children sing like that.
诚:
用猪他们直接诉你不当使用长肉剂(欲加之罪,何患无词)
马来西亚大家都爱,政府可以支持不能爱(爱是无条件的).狗官?别侮辱狗了吧...
续新加坡之后,有多一个无法接受人民批评的政府。。。
请大家多多支持签署(endorse)Bloggers United运动
http://sloone.wordpress.com/bloggers-united/
您可能就是下一个受害者!
United we stand!
近年来, 新加坡卷起了一股网上新浪潮. 时下的年轻人都流行上网写日记. 网上日记,也称为 “博客”. 博客 这个名称, 是在1997 年 12月, 由JORN BARGER 命名的. 1999 年, 网上的博客网页仅有23个. 继互联网大量提供免费的博客网站后,要成立个人网页可说是轻而易举. 如今, 网上的博客可说是成千上万.
是什么原因促使博客如此腾飞般的发展呢? 这, 也许是博客所提供的无限自由言论空间.
对新加坡人民来说, 网友经常利用博客这样一种管道进一步推广自由空间. 看似自由无控制的空间, 确实提供了很多好处. 只要按一按键盘, 花上不到几十分钟的时间, 博客用户便可以向世界各地传达自己个人的意见. 此外, 博客用户可以以匿名的身份来发表言论.这样一来, 他们便可以针对任何课题, 甚至是敏感的问题, 大胆地发表个人意见. 博客用户也理所当然地拥有庞大的读者群; 影响力自然也增加了.
新加坡人真的可以在网上博客毫无顾忌地发表言论吗? 大多数新加坡青年都秉着这样的观念来面对博客,直到2005年9月份, 西方国家的那套自由言论似乎在新加坡找到新的枷锁.
在今年9月份, 三名青少年在各自的网上博客发表危害宗教和睦相处和社会安定的言论, 在新加坡煽动法令下被告上法庭. 其中一名被告, 是一名17岁的私人学校学生. 17岁的初犯者自称是个 “极端种族主义者”, 并在自己的博客屡次发表反回教徒的言论. 另外两名年轻人则被控在博客中发表侮辱马来人及回教的言论.
这三起案件在新加坡曝光时, 一度闹得满城风雨. 许多国人认为, 政府不应该已法律侵入网友的私人博客.
今天, 我非常荣幸能够请到新加坡依莱雅斯大律师楼的钱弈铭律师,来进一步与我们探讨煽动法令, 与网上自由言论的课题.
自由开讲
俊力: 首先, 我想了解的是, 什么是煽动法令?
律师: 煽动法令是新加坡一条法令, 以防任何人民有任何行为或者言论,或者刊登任何杂志或者文章之类的物件, 有煽动的意图, 就算是违反了煽动法令.
俊力: 那在这个煽动法令下, 这回被提控的是三名新加坡的青年. 他们分别是27岁, 25岁和17岁. 想问一下这三名青年到底在他们的博客上发表了什么样的言论?
律师: 这三名青年是在他们的博客上, 写下了一些字语或者言论来批评一些新加坡其他种族. 他们对于马来种族有些意见, 在他们的博客刊登出去.
俊力: 在煽动法令, 除了刚才你说的, 危害了种族还有宗教和谐的一些字眼, 有没有一些其他的字眼也包括在这个法令下呢?
律师: 煽动法令包括了很多其他的行为或是字眼. 比如说, 一个人如果说了一些憎恨政府, 或是引起别人来憎恨政府, 或者会引起社会上的不安的话, 都会落在煽动法令之下.
俊力: 据我了解, 这篇言论, 不须是长篇大论. 它不一定是要一篇文章, 或是很多个句子. 其实几个字连在一起, 它有危害种族和谐或是社会安宁的意图, 他也是会被控告.
律师: 对, 这是正确的. 你不必刊登一整篇文章, 或者整个言论, 只要一句话是有煽动的意思, 就会落在煽动法令之下.
俊力: 刚才我们也讨论到了这样的一个字眼, 意图. 这次这件事情, 很多新加坡人会觉得很惊讶, 是因为我们认为说在博客, 或是在网际网落发言是自由的. 我们可以用自己的语言. 我们想说什么, 特别是年轻人, 想说什么都可以说什么. 所以我想知道在煽动法令下, 意图, 它扮演着怎样的角色.
律师: 在煽动法令下, 意图是没有角色的. 不管你有没有意图要引起种族分裂或者对别的种族不满, 在法律上是无关的.
俊力: 也就是说个人意图在法律的眼里是不被考量的.
律师: 对, 在煽动法令下, 个人意图是无关的.
俊力: 另外一个问题就是隐私的问题. 可能我写日记, 我不要别人来读.不要别人来侵犯我的隐私. 如果把这套说法搬到网上去. 因为网际网落的博客也算是日记的一种形式. 所以, 作者可不可以说, 这是我的博客, 这是我的隐私.确如果你来读我的博客, 是你侵犯了我的隐私,不是不代表我有意把我的想法让你知道.
律师: 这是错误的看法. 只要把私人的日记放在网上, 就不可以说是违反了他的隐私权. 因为你把你的日记放在网际网落, 当然是要准备要让全世界的人去读. 你就要准备受到法律的制裁.
俊力: 所以很多新加坡的年轻人都有这样一种错误的观念. 大家都任为博客是我的个人日记, 如果你要读的话是你侵犯了我的隐私. 这个想法是错的.
律师: 除非你在网际网落写下你的博客时你有安置一个密码或是只让某些人去读.
俊力: 其实当我们刚开始使用博客的时候, 新加坡的年轻人都认为说这是一个很大的自由空间. 那这次政府引用了煽动法令针对了这三个博客用户, 你觉得对新加坡的自由言论空间有什么样的影响呢?
律师:意见我不认为这对新加坡的自由言论空间有不良的影响. 这个煽动法令呢, 它的目的不是要阻止自由言论. 自由言论还是存在的, 只是你要负责任. 你要对于你写的东西负责任.
俊力: 对, 我觉得刚才律师提到了两个字很重要, 那就是责任. 自由言论不代表说你可以自己滔滔不绝说个不停. 你必须在一个范围里头, 对你的言论负责任.
这三名年轻人, 其实只有27岁, 25岁和17岁. 17岁那位是第三位被控告的. 各大媒体报道时, 大家都很吃惊, 因为他只有17岁. 如果这样就让他入狱长达三年的话, 这对他的前途会不会造成不良的影响?
律师: 这位17岁的初犯者, 虽然他的年龄很小, 不过在法律上, 只要你是16岁以上, 就算是成年人, 应该对你的行为负责任. 话说回来, 这些年轻的初犯者,只要是在21岁以下, 法庭也有权利来考虑判这些初犯者接受一段时间的缓延期, 给这些初犯者一个机会改过自新.
在这起案件, 据我们所知, 法官已经下令要一个专业的辅导员准备一份报告, 协助法庭决定判这位初犯者入狱, 或者接受一个缓延期.
这位专业辅导员呢, 他会去访问这名17岁的少年还有他的家人, 了解他的家庭背景, 还有他的社会背景. 譬如说他的朋友, 或者他通常和谁接触. 这位辅导员就会考虑到这些因素, 做他的推荐. 准备一份报告承上法庭让法官来决定这位少年是否应该入狱呢, 还是接受一段缓延期.
俊力: 所以我可不可以这么说, 其实新加坡政府采取了很多措施来帮助这些人.目的,不在于处罚, 而是纠正他们, 让他们成长, 成为更好的市民.
律师:地对了, 尤其是对于年轻的初犯者呢, 我们新加坡的法庭, 它的重点是要帮他们改邪归正, 帮他们成长.
俊力: 刚我们谈到很多都是从作者的角度 (博客作者的角度), 我们现在来谈一谈读者的角度. 因为根据这个煽动法令, 如果你是一个读者, 你发现了这则文章, 可能是刊登在网际网落的. 它如果是危害了种族或宗教和谐的话, 而你发现了, 你其实是必须通报警察. 那如果你没有的话, 被发现后, 你也是同样会被处罚的.
律师: 在法律上, 这是正确的. 可是在事实上呢, 这条法令在执行上可能会有问题. 因为警方也无法确认你是否有读那张博客. 所以虽然读者也有责任把这些有煽动性的言论报案, 可是在事实上, 就算没有去报案, 警方也有些困难来执行或者查出读者的身份或资料.
俊力: 我是一个好公民的话, 我在网落上发现了一些言论, 可能是具有煽动性的,我是应该报警对不对?
律师: 对, 可是在煽动法令之下, 执行方面是非常困难的.
俊力: 那如果通过MSN, 我门用了这些字眼, 会不会触犯到煽动法令?
律师: 在煽动法令之下呢, 如果你在MSN对你的朋友说了一些有煽动性的字语,或是言论, 这也是犯法的. 因为在煽动法令之下呢, 只要你说出或刊登煽动性的言论, 不管你是给一个人看或者给两个人看或是给全世界看, 这已经是违反了煽动法令的条例. 那问题是, 对于这些MSN的谈话呢, 会有刑事上的问题. 因为当局不会去刻意读你在MSN 上所写的东西或者谈的话, 除非你谈话的对方向当局报案. 那警方也有权利决定这是不是适当的.
俊力: 对, 其实我想了解的是这样一个假想的情形, 因为通过MSN聊天, 我们其实可以把言论储存下来. 很多人都会通过MSN使用一些煽动性的语言. 如果我把这段语言储存下来, 然后我去报案的话, 我的朋友会不会触犯了煽动法令?
律师: 在法律上呢, 如果你的朋友要陷害你的话, 他是可以把谈话储存在他的电脑, 印出来交给警方.
俊力: 最后, 这三起案件当时在新加坡真是闹得满城风雨. 不止新加坡的媒体, 连外国的媒体也大事报道. 所以我想问律师的是你会给新加坡的博客用护一些怎样的忠告?
律师:兵经过这三起案件, 新加坡的博客用护可能会觉得很谨慎, 甚至觉得不应该继续在网落写他们的博客. 可是这个煽动法令的目的不是要约束这些博客, 不是要限制自由言论, 而是要他们在博客上写东西时小心一点, 不可以写一些有煽动性的言论或者字眼. 最重要是他们应该知道他们不是不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他们要在写博客的时候, 要好好考虑他们在写什么, 而且要愿意为他们所说的话负责任, 这是最重要的.
言論自由的理論
促進民主
一種理論認為:言論自由是民主制度的關鍵,因為候選人的公開討論是使競選期間選民知道如何選擇的根本要素。藉由言論,人民得以影響政府決策,而且,足以使政府官員下台的批評能確保政府官員對其行為負責。在紐約時報與蘇利文案中,美國最高法院認為批評政府及政府官員的權利是該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的“核心意義”。然而“縱使對一個健全政府的政治性表達或對公共事務評論是重要的,對言論及新聞的保障非指政治性表達及對公共事務的評論是不可加以限制、碰觸的。”(時報企業與希爾案)
論者以為:當公民因懼於反擊而不去表達其不滿時,政府對公民即不會有所反應,從而,政府對於其行為所應負起之全部責任即隨之減少。言論自由的擁護者通常斷言政府壓制言論自由的主要原因就是為了規避責任。
另外,有人立論:對言論自由施加的某些限制,在保護民主制度來講是不衝突的或必要的,例如,在戰後的德國,對支持納粹的思想加以限制即使前述立論合理化。
發現真理
保障言論自由作為一種基本權最經典的立論為:其是發現真理的根本。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荷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曾在判決中寫道:“對一個念頭是否為真理最好的測試,即憑其力量在競爭市場中為人接受,並且惟有基於這樣發現的真理,才能穩固地達成他們的願望。”(阿布拉姆與美國聯邦政府案)荷姆斯大法官是以很高明的比方-“想法的市場”來解釋他的說法。
以想法的市場來闡述言論自由招致學者的批評,他們立論:以為各種想法都會進入想法的市場是錯的,縱使各種想法都出現在想法的市場上,某些因有較佳資源以響亮宣傳使每個人都能聽見的想法也會掩蓋過其他想法。
另一個論點是:假設真理必然贏過謬誤是錯的,我們透過歷史可知人們可能會受情緒的左右而非受理性的控制。就算真理終將被維護,過渡期間內可能會發生巨大的傷害。總歸來說,對上述批評的回應是-承認“想法的市場”這個論點是有問題的;然而堅持把決定真相及審查謬誤的決定權交給政府可能更糟。
提升自主性
另一個基本理論是:言論自由是人格及自主性最必要的方面。貝克教授說:“自願地從事發言行為即從事自我定義或表達。一個反越戰人士可能解釋:當她在示威行動中反復地呼喊口號“立即停戰”時,她這麼做並沒有期望她的言論會影響戰爭的持續。倒不如說她參加及呼喊口號吟誦是為公開地定義她自己對這場戰爭的反對。反戰者提供了一個生動的例子來說明:用於自我表達的言論,不依賴於與他人的有效的交流、為自我成就及自我實現的重要性”。
保障言論因其有助於政治進程或推進真理強調表達的工具性價值之搜尋。美國大法官涂谷·馬歇爾(Thurgood Marshall)寫道:“憲法第一修正案不僅服務政治的需求,並且服務人類需要自我表達的靈魂之需求”。(普羅康尼珥與馬丁尼茲案)
崇尚自主性的激烈表达者认为,言论自由做为基本权利才能彰显人的自我,并认为这是建立秩序的必要。常用的说法是“错误的言论也有表达的自由”,有人反对言论自由是为了寻求真理,在他们看来言论自由促成真理的发现只是额外长出的果实。并确定言论自由的原则之一是:言论的内容是中性的,与真理无关。
批評本觀點者爭論,比起無數其他可被認為屬自我的一部分或能促進自我滿足的活動,並沒有內在的理由判定言論是一個基本權利。
發揚容忍
另一個解釋是:言論自由是構成我們社會的基本價值“容忍”所不可或缺的。李寶靈(Lee Bollinger)教授是本觀點的支持者,並且主張“自由言論原則涉及一種特別的行動即:為傑出的自制開拓出一個社會互動的領域,其目的是以發展及證明社會對控制被許多社會遭遇所喚起感覺的容納度”。自由言論原則被留下與關於幫助形成“社會的智識性格”一模一樣。
這個主張是在說:容忍就算不是必要的價值,也是一個值得嚮往的價值,而保障不受歡迎的言論本身就是一個容忍的行動。這樣的容忍作為一個典範可激發更多的容忍遍佈在社會每一個角落。批評者主張:社會對於別人的不寬容是不必寬容的,例如那些鼓吹大規模的傷害、甚至鼓吹種族滅絕者。防止前述的災害比起容忍那些為他們辯護者,應被認為更重要許多
嗨,钪凯。谢谢介绍这篇留言。已经打印出来了。待会儿会在回家途中咀嚼。
政府沒權管制網絡自由言論.
如果不是身有屎,就不怕人家寫的...~
所以,希望所有的blogger還是敢敢blog,大大聲說.
除了举办烧烤宴,如果禽流感又爆发,你的鸽子也会玩蛋的啦!哈哈哈……
那就用智慧来批评吧 ....
它也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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